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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学生会章程
点击数:7714 发布日期:2009/4/27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在院团委和学生管理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积极开展同学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学术、科技、文体等活动,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3、做学院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与管理事务,维护校规校纪,协助学院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积极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和学生干部的正当权益。

4、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投身青年志愿者活动,提高广大同学与实践结合、服务社会的自觉性,引导同学踏入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5、指导各系学生分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 

第五条 凡是取得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各级组织中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一切决议和工作,有质询、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享有参与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3、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1、学生会各级组织和会员必须坚决服从和维护党的领导,并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各级学生会组织均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各分会人事变动应征得院、系党团组织同意,并报院学生会备案;

3、各分会应定期将工作情况上报院学生会:

4、各级学生会组织应定期向各级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大会报告工作;

5、学生会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延期举行。大会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本会章程;

4、讨论和通过提案报告;

5、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

1、学生委员会是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直接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2、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委员接受全体同学监督。

3、学生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

4、学生委员会设秘书处、宣传部、纪检部、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部、劳卫部、女生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秘书长由学生委员会聘请团委1名老师担任(具体指导、协调学生会工作)。

5、学生委员会由当选委员的本会会员组成。在任期内,学生委员会有权根据各委员的具体情况及需要进行人事安排和变动。学生委员会成员有权根据广大同学意见及本人表现,提出罢免不称职委员和增选新委员的建议,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二条 主席团

1、学生会主席团由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及各分会主席组成。下设主席团办公室,处理主席团日常事务。

2、主席团会议定期举行,讨论、布置工作,交流各分会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生分会

1、各学生分会接受系党政、院学生会的领导及系团总支的指导,按本会宗旨和职责组织本系所在单位开展各项活动。

2、各分会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分会委员会。

3、各分会机构的设置与院学生会相对应,职责范围参照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职责制定。

第十四条 班委会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班委会由全班学生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班长、文体、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委员,负责班级日常工作。班委会受班主任和学生分会的领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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