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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
点击数:4646 发布日期:2018/10/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使学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数量化,把班主任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合格、管理先进、纪律严明、慈长良师的新型班主任队伍,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骨干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教育者,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力军,代表学院全面管理班级工作,是学校德育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学生学习、生活的直接指导者。班主任在学校和学生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负有重要职责。

第三条  班主任工作是学院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应自觉服从学院、系的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学院将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教师技术职称晋升的相应条件,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应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班主任任职资料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职称评定、进修、评优等方面的必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班主任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班主任队伍主要由专职班主任和兼职班主任组成。


第二章 班主任的选拔与任命


第五条  学工部主要负责班主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系负责班主任的选用和日常管理。各系须在学期开学前确定班主任人选,并报学工部审核,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公布任命。

第六条  所选班主任应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德高尚、热爱学生,有志于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应爱岗敬业,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普通话标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班主任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在22岁—55岁之间;选拔兼职班主任范围为院内教师、党政干部、教辅等相关人员,管理班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个。

第七条  专职班主任带班数量不得超过3个班级,(试用期间不得超过2个班级),如确需兼课,周课时不得超过12节;兼职班主任带班数量不得超过2个班级(试用期间带1个班级),周课时不得超过18节;专职班主任调入其他管理岗位后,仍需担任至少1个班级的班主任工作任务,若因岗位情况特殊或身体原因等情况不能担任班主任工作的,须向班级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系签署意见报学工部审核、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


第三章 班主任职责


第八条  班主任负有下列教育职责:

(一)加强对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对学生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根据学院的总体安排和学生的思想实际,组织好全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从实际出发,认真负责地做好学生的品德评定和毕业鉴定。

(二)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学生行为规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强班风、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增强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形成良好的班风。教育学生树立远大理想,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重视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学习效率,创建优良学风。

(四)加强对学生生涯规划的教育引导。鼓励并组织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文艺、科技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意识,引导学生提高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优化个性结构,完善人格,增强适应环境的能力,学会与人友好相处,培养学生的自立意识、团队意识和争先创优意识。

第九条  班主任负有下列管理职责:

(一)每学期初须制定班级工作计划,期末及时向所在系提交工作总结。

(二)做好班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加强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的培养和锻炼,指导班委会和团支部工作,建设好班集体。

(三)认真组织召开每周一次的班会。

(四)认真组织班级活动,检查学生两操、自习和课外活动;深入学生教室、宿舍了解情况,与学生谈心,对在学习、心理、生活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学生随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与学生家长、任课教师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分析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

(五)积极主动参与从早起床至晚就寝全过程、全方位的学生日常管理,特别要加强“三个管理真空时段”的管理(即早、中、晚三个就餐时间段),认真及时处理学生突发事件,了解和掌握学生学习、生活情况,传达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

(六)抓好新生报到、军训、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认真做好班级综合测评、学生个人综合测评、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优工作和奖、助、补、免等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七)应严肃班级纪律,对本班学生违纪情况及时向系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纪学生要耐心教育,做到不纵容、不放弃、不袒护、不歧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与学生家长沟通,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学生的体育锻炼、课外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九)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教室、宿舍及环境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劳动观念,优化育人环境。

(十)配合系联系学生家长,争取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要全面及时了解学生在家庭和社区的表现,帮助、引导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十一)根据学院安排,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活动,并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做好实习生信息沟通、优秀毕业生评选和文明离校等工作。

(十二)做到学期初有计划,每月有分析,期末有总结,每学期结束时按规定及时填写好学生操行评语。要积极撰写工作经验和心得体会,勤奋学习,精通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十三)经常向系汇报、请示工作,协助系领导解决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事件。

第十条  完成学院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班主任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系负责班主任的具体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班主任工作每月由系进行考核,各系计算出考核成绩,考核结果与班主任津贴及评优挂钩。班主任考核由工作规范、履职情况、加分等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具体考核方法见《班主任及班级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在职班主任因个人或工作情况须中途辞去班主任工作的,应提前至少两周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系签署意见后转呈学工部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离任。

第十四条  对于拒绝担任或中途未经批准擅自放弃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推迟其晋级、晋职、入党,且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第十五条  专职班主任主动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经系、学工部同意后报学院领导审批,方可离任,否则,作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六条  经评选成绩特别优异者,学院将授予“模范班主任”称号。模范班主任享受校级先进待遇,在晋升、晋职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班主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有严重违反师德的行为;

(二)因校内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合继续任职的;

(三)对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考核不合格的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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