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根据《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首先给予批评教育,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认识错误,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由学院或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认识不深刻,无显著进步表现的,应当延长留校察看期,察看期满未作延长留校察看的,视为自动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校规校纪且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在校期间已经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又违反了校规校纪且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期各类评先树优和各种奖学金评选资格;
(二)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七条 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制造和传播反动言论者;策划、组织或煽动闹事者;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侮辱和诽谤他人坚持不改者;泄漏国家秘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反对四基本原则,有反对党和社会主义的言论经教育执意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仍不知悔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成立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凡扰乱正常教学或公共秩序,带头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赔偿损失并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偷窃价值不满500元,经教育对其问题有深刻认识且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偷窃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偷窃二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窝藏或使用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诈骗公私财物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数额巨大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偷窃试题、公章、保密文件、重要资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望风,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四)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故意损坏、遗弃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5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5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多次损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校内外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或动作挑逗他人,用各种方法触及他人或侮辱他人而挑起事端者)
1、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肇事者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肇事者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肇事者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本条适应于非肇事者)
1、动手打人而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伤害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伤害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别人打架,帮忙助阵助威但未动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作伪证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者加重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伤人,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聚众斗殴、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九)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四)凡打人使对方受伤者,要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凡是饮酒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因饮酒引起打架等违纪行为者,按本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分。对与饮酒者一起喝酒的,视饮酒者违纪情节轻重及本人表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学院提倡男女同学间的正当交往、友谊,但对举止不当,有伤风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凡在公共场所男女拥抱、接吻、勾肩搭背,以及有其它不检点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举止猥亵,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有流氓行为,非法同居,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同居、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社会流氓集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含)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10学时计;旷操(早操、课间操)每次按旷课1节计;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时,按旷课1节计;迟到或早退不超过15分钟的,按旷课0.5节计;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第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小抄等带进考场或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及其他地方;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经提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考场内,不服从管理并顶撞或威胁监考人员,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发现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要遵守公寓管理制度,按时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男生不得擅自进入女生宿舍;不损坏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异性;未经班主任和宿舍管理员双方同意,不得留宿院外人员。有下列情况应给予纪律处分:
(一)严禁自习课或晚上、中午的休息时间(双休日除外)打扑克,以及进行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各种活动,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内踢足球、打排球、篮球者,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或不锁门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财物丢失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要赔偿相应损失;
(五)未经宿管人员同意,私自带入异性者或强行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晚上熄灯以后,仍在异性寝室逗留者,无论何种理由,给予记过处分;
(七)留宿异性和在异性寝室住宿者,不论何种原因,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发现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对、不向管理人员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其间有其它违法犯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随地大小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向窗外乱扔杂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使他人受伤者,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和营养费;
(十二)擅自撬门破锁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公寓房间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在公寓内散发传单、乱贴广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谩骂工作人员或对工作人员有其它无礼行为者,按第二十条第三款处理;
(十六)未经学院批准,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在校外租房居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在宿舍的其它违纪行为,按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要遵守就餐管理规定,维护就餐秩序,做到文明就餐,有下列情况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在指定的地点排队,乱插队、起哄、拥挤、敲盆打碗、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辱骂食堂工人,挑拨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浪费粮食、水电,随地泼脏水、倒剩饭剩菜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一)在实验室、实习车间、教室、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下使用明火而未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
(四)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拉电线、拆装用电设备、使用电热器具(如电吹风、电褥子、电炉子等),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的言论和文章,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视频,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视频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学院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针对教师的以上行为,加重处理;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校纪或学院的统一安排执行公务者,不服从学院工作人员(包括任课教师、各类管理人员和执勤学生会干部等)的教育管理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欺凌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观看传播淫秽书刊、杂志、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在网络上传播淫秽资料者,按照第十九条第四款处理;
(七)剪裁、撕毁或盗窃图书馆内藏书、报刊、杂志者,除按规定赔偿和罚款外,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第八条处理;
(八)在校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校时间出入酒吧、迪厅等禁止未满十八周岁者进入的娱乐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穿背心、拖鞋、超短裙及过分暴露的衣服进入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经制止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犯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在校园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有违反公民道德和我院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不请假私自外出者,给予警告处分;不请假跳墙外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同学之间出现矛盾或发生冲突后,在学校调查处理之前、中、后阶段,不是通过老师解决,而是直接向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员求助,甚至向他们夸大事实,导致这些人员甚至纠集多人来校威胁、辱骂、殴打同学或者给学校施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对已被学校开除学籍学生来校,发现但不报告老师,甚至陪同活动并留宿此类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者,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组织、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若内容反动或淫秽者按第七条和第二十条第六款加重处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院规定,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体育场地、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系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三章 处分的从轻和加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二)在调查过程中翻供、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第二次受处分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处分,先由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并张贴布告,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最后由学工部和学生所在系存档。
(一)发生在本系内学生中的违纪行为,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工部;
(二)发生在校外的、校内跨系的、非本校学生与本校学生之间的严重违纪行为,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保卫处审核,转学工部;
(三)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工部协调各系进行处理;其他类型的违纪行为,由学工部负责;
(四)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系作出决定并行文存档后报学工部备案;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工部审批,处分决定由学工部行文、下发并存档;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工部审核,报分管院长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以学院文件下发。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后,有关部门、系要及时处理,不得隐瞒;情节简单的事件一天之内完成调查,其他事件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天。有关部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工部有权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所在系负责办理后,送交学生家长或原籍有关单位。其他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处分材料的归档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决定文本,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文本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留存系,一份留存学工部备案。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系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 (含两人)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无法送达的,校内公告24小时视同送达。
第三十二条 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在本系范围内张贴布告;记过以上处分决定由学院张贴布告。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工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六章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五条 申诉及复审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处分的撤销
第三十六条 凡受到处分者,受处分后确已改正,各方面有显著进步且表现突出者,可根据现实表现,在毕业前撤销原处分。毕业班学生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而又情节严重者,原则不予撤销。
第三十七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本人写出申请,本班同学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班主任签字确定,所在系同意,报学工部审核,按原处分批准权限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处分细则中没有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但应给予处分的,按细则有关条款参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实习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现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送交院保卫部门处理并通报其实习单位。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考察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中出现的“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凡此前颁布的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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