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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0月29日印发)、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的通知(2014年1月29日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行〔2015〕25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会议费标准的通知》(鲁财行〔2017〕2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管理办法》(鲁人社办发〔2019〕6号)文件精神,规范学院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召开或者承办的会议。
第三条 学院会议按照“精简、节约、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做好会议计划安排和会议审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会议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财务处负责会议经费预算管理及报销审核。
第二章 会议分类、相关标准及要求
第五条 会议共分为三类:一类、二类和三类会议。其中,三类会议是各单位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学院召开的会议一般为三类会议。
第六条 三类会议参会人数、工作人员、会期、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的标准。
单位:元、人、天
会议 类别 |
参会 人员 |
工作人员 |
会期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三类会议 |
≤150 |
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
≤1天 |
240/人天 |
130/人天 |
80/人天 |
450/人天 |
第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和与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合并召开或接续召开。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八条 严格压缩会期和规模。学院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有关的人员参加,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与会人员。
第九条 会议应首先选择在学院内部会议室召开,确需在院外召开的会议,按照费用由低到高的顺序选取会议召开地。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省级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培训中心等,应当优先作为学院在外召开会议的会议场所;各级政府采购的定点饭店也是学院院外召开会议的备选项。
不得到上级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条 学院会议费实行预算管理。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学院年度会议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严格控制各次、各项会议费支出,执行中年度会议总支出不得突破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会议费预算总额。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会议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本条所指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单位报销。
全部由本院内部职工参加的在泰安市内召开的院外会议,不得产生住宿费支出。
第十二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会议费由学院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
第三章 会议执行
第十四条 由学院承办的上级部门、省人社厅召开的工作会议或以会议形式举办的技能大赛等事宜,应报经省人社厅批准,并按照上级部门、省人社厅要求承办。
第四章 会议费报销
第十五条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会议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及《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鲁药校发[2013]41号)执行,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处室(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财务处要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0月29日印发)、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的通知(2014年1月29日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4年2月11日印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会议费标准的通知》(鲁财行[2017]2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管理办法》(鲁人社办发〔2019〕6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医药技师学院会议审批单
附件: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会议审批单
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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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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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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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和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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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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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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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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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经费及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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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经费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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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范围及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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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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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单位)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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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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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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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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