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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技师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数:3824 发布日期:2018/12/17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医药技师学院(以下简称“我院”)。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及时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定期编报财务报表,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真实准确编制年终财务决算;

(四)建立、健全、实施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五)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购置、维护、使用、处置,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
    (六)对各处室(院系)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电算执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我院发展规划、计划和任务,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六条 预算编制工作由财务处统一安排,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明确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上报时间和总体要求。各处室(院系)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各处室(院系)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本处室(院系)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金额并附编制说明,经提报党委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报财务部汇总后呈报财政厅。

第七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当年预算当年执行完毕,预算项目执行结果将做为安排下年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当年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遵照执行,无预算的项目支出,一般不予安排。

特殊情况确需申请追加预算的,处室(院系)提供政策、文件依据和翔实的预算说明报财务部审核,并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后报送省财政厅。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九条 决算是指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财务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为开展业务及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必须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四条 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限额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需报党委、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应将呈报的有关材料先行报财务处。

第十五条 从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的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收入、支出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我院经费支出实行预算控制。5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预算内项目增减5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的使用须经党委、院长办公会决策后执行。

限额以下或无需上会决策的支出项目由各处室(院系)提出申请,逐项填列《预算经费支出申请审批表》,履行既定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逐项填列《教职工出差审批表》,履行既定审批程序后方可出差。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支出,逐项填列《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公务接待审批清单》,履行既定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接待。

第二十条 《预算经费支出申请审批表》、《教职工出差审批表》、《公务接待审批清单》是费用报销的必备要件,无审批表(单)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须经院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报销程序。经办人将报销单据经业务所在处室(院系)负责人签字后,由出纳对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性进行初审,然后再由会计岗位对单据进行复审,经财务处长、分管院长签字后报院长签批后报销。

第二十二条 报销经办人应在结算凭单“结算人”处签字,以明确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报销发票必须印有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手填发票或者附件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如有不全、涂改、挖补及发票的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等,会计人员必须予以退回。

定额发票、机器打印发票应字迹清晰,时间、内容真实。

收据必须为国家财政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正规收据,填写规范、清晰。

第二十四条 业务经办人应在取得报销原始单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不得迟于次月28号之前报销。12月31日之前应将当年发生的费用与开支及时结清,报销完毕,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对强制执行公务卡结算消费目录内的支出,无特殊情况未刷卡支付的,财务不予报销。公务卡管理与结算执行《关于印发《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校发[2013]41号)。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执行《关于印发《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校发[2015]83号);公务接待费报销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鲁药校发[2016]58号);会议费报销执行《山东医药技师学院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费报销执行《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出国经费报销参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山东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24号)执行。

第五章  现金和转账支付

第二十七条  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和超限额的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转账支票或电汇)。特殊情况需支付现金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至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转账结算,经办人需提供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凭发票按经费审批权限签批后领取支票或有财务处办理电汇。财务处不得对外签发空白支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我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第三十条 我院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流动资产管理执行《关于加强办公用品采购管理的规定》(鲁药校发[2008]37号)、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实验实训教学耗材管理办法》(鲁药校发[2015]28号)、《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物品采购、物业服务、设施维修该造投标管理办法》(鲁药校发[2015]32号)。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执行《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药校发[2009]12号)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管理执行《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外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鲁药院发[2017]57号)。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指我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五条  应缴款项包括我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我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七条  我院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八章  结转和结余和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我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我院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我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在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分析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内容。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占经费支出的比率等。

   第四十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收入、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

第四十七条  财务处应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及时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条  我院依法接受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财会人员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精通业务,坚持原则。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十二条  配备人数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专业培训。会计工作岗位应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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