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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人社函〔2022〕4号)文件,山东医药技师学院面向社会公布2022年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计划。
一、 评价工种、等级
序号 |
职业 |
工种 |
等级 |
1 |
中药炮制工 |
|
5、4、3、2 |
2 |
药物制剂工 |
|
5、4、3、2 |
3 |
医药商品购销员 |
中药调剂员 |
5、4、3 |
4 |
中药材种植员 |
|
5、4 |
5 |
化学检验员 |
|
5、4、3、2 |
6 |
公共营养师 |
|
4、3、2 |
7 |
健康管理师 |
|
3、2 |
8 |
保健按摩师 |
|
5、4、3、2 |
9 |
仓储管理员 |
医药商品储运员 |
5、4、3 |
10 |
养老护理员 |
|
5、4、3、2 |
二、 评价方式
五级、四级、三级职业技能评价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二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分理论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三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机考,时间为120分钟,实际操作时间根据各工种实际操作具体情况而定,综合评审包括论文提交、现场答辩两个环节。理论考试、技能操作和综合评审均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三、报名时间期限
第一批次:2021年7月10日-9月31日
第二批次:2021年10月10日-11月31日
四、评价时间
第一批次:2021年7月20日—10月20日
第二批次:2021年10月20日—12月30日
具体考试时间结合疫情防控原因,可能会有临时调整,另行通知。
五、评价地点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泰安市南高新区凤天路999号)、校外备案考点。
六、申报程序
社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实行自愿报名、单位审核的原则。报名者须持所需材料到培训发展处办理报名手续,审查申报条件,填写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并缴纳费用。
七、收费标准
考核费: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函〔2016〕85 号文件规定执行。初级工 200元/人、中级工 220 元/人、高级工 280 元/人、技师 480 元/人。知识考核实行计算机智能化考试,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10元/人次。
八、报名条件
(一)中药炮制工
1.基本申报条件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2.五级/初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
3.四级/中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 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含) 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 具有大专及以上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5.二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相关专业: 中药生产与加工、中药资源与开发、中草药栽培与鉴定、中药制药等专业。
(二)药物制剂工
1.基本申报条件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2.五级/初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
3.四级/中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 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含) 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 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5.二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相关专业: 中药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
(三)中药调剂员
1.基本申报条件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2.五级/初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3年以上。
(3) 本职业学徒期满。
3.四级/中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中药材种植员
1.基本申报条件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2.五级/初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个月。
(2) 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3.四级/中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 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五)化学检验员
1.基本申报条件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2.五级/初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四级/中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二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并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相关专业:包括从事矿物、试剂、溶剂、染料、水泥、气体、焦化、农药、水处理等岗位,用抽样检查方式对化工品进行化学分析检验的人员(使用化学分析仪器和理化仪器等设备,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中间过程进行检验、检测、化验、监测、分析的人员)。
(六)公共营养师
1.基本申报条件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2.四级/中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3)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5)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三级/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3)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5)具有大专及以上非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6)具有大专及以上非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经本职业三级/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二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3)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非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七)健康管理师
1、基本申报条件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2、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
(2) 具有非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三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二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三级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 取得三级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健康管理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历证书,取得健康管理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取得医药卫生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经二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相关专业:是指在医疗服务、健康体检、健康保险、中医保健、健康养老以及医疗旅游、美容养生、体育健身、保健食品、母婴服务、营养等行业从事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及相关的各界人士。
(八)保健按摩师
1、基本申报条件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2.五级/初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五级/初级工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3.四级/中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工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3)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四级/中级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 含)以上,经本职业三级/高级工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技能等级证书后,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三级/高级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 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5.二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九)医药商品储运员
1、基本申报条件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2.五级/初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四级/中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十)养老护理员
1.基本申报条件
无学历要求
2.五级/初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 (含) 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3.四级/中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5.二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1、相关职业:护士、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技师、康复技师、医师、社会工作者、假肢装配工等。
2、本专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老年人服务与管理、民政服务与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老年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民政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等。
3、相关专业: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护理、康复治疗技术、健康管理、中医养生保健、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假肢与矫形器技术、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临床医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公共事业管理、心理学等。
九、报名提交的材料
1、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个人申请表》2份(插入电子版照片);
2、附件2工作证明原件1份和对应的社保缴纳证明1份;
3、附件3考生承诺书原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5、毕业证复印件1份;
6、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学信网下载,设置6个月有效期);
7、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复印件1份;
8、电子照(JPG格式,白底,以身份证号命名,要求小于20KB);
9、相关培训毕(结)业证书或培训课时证明(后附发证或培训机构资质,相关课时数见附件6);
10、附件4参加职业技能认定健康承诺书(考试当天提供);
11、附件5参加考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 (考试当天提供)。
备注:申报条件中如不涉及2、5、6、7、9,可以不提供。
十、报名手续
1.个人或机构提交电子版材料和纸质版材料;
2.材料审核,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3.报名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华斌 王福强
报名电话:0538-8942579 17662527717 15688829816
报名邮箱:sdyyjsxypeixu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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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技师学院
202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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