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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技师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试行)
点击数:3621 发布日期:2017/4/29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山东医药技师学院教学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人员(含任课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正常教学工作、教学活动、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2.教学事故涉及范围:课堂教学、实训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及教学保障等环节。

3.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认定

(一)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传播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在教学过程中有故意损害学院声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2.教学人员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8课时及以上。

3.教师随意删减由系(部、中心)、教务处审定的课程教学大纲、压缩或拖延教学进度,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80%

4.因教学人员错误引导或擅自离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受伤,造成恶劣影响。

5.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改变任教课程或改用教材。

6.命题人员及涉密教职工在命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露考试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7.因监考教师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考场20%及以上考生作弊。

8.教师或管理人员丢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等教学资料,并造成严重后果。

9.因实训课材料供应严重失误,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

(二)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27课时。

2.整个学期未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要求授课,教师未经批准,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90%。

3.因教学人员错误引导或擅自离岗,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4.教师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5.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部门安排的教学任务。

6.因教学人员实训操作准备失误致使实训操作无法进行或延迟达20分钟以上。

8.考务人员在考试时未准备好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14.未根据学院现有教学设备及材料认真准备,而影响实训教学。

1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学生中推销自编或参编教材。

(三)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调课(含公差调课)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2.因非不可避免因素上课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10分钟或一学期累计2次以上上课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3.未经批准私自请人代课。

4.未经学生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同意,不按教学计划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改变教学内容。

5.教师穿背心、拖鞋等上课有失教师风范的行为,或上课时用不文明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体罚学生造成师生冲突或其他不良后果。

6.教师上课期间使用手机,或做其它与授课无关的事。

7.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或随意调整和减少规定的程序与步骤。

8.因实践教学老师或系部未按时上报申购教学设备、耗材,或设备供应与管理人员未按时采购,导致实训开出率不足80%

9.实训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及时维修保养设备,致使设备完好率低于95%

10.教师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各种材料。

11.监考迟到或早退510分钟或监考时说闲话、看书报及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务。

12.因排课或排考核对不细发生教室使用冲突,造成教师和学生应到教室上课、考试而未到,又没有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更正(每学期第一周为试运行,除外)。

13.临时性安排全校性活动,主办人因未及时安排调度或系部未及时通知师生,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14.教材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未按时预订教材,致使学生在开课2周以上未领到教材。

15.无客观原因,对上报教务处的教学统计报表、相关材料、数据信息等逾期或拖延不报,造成不良后果。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

1.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每次扣发责任人当月补贴100元,并在教学质量评价总评中扣2分。同一学期内出现2次三级教学事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2.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月补贴300元,责任人取消学期绩效评优资格。同一学期内出现2次二级教学事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3.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发责任人当月补贴600元,责任人本年度考核、本学期绩效考核均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如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报人事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一级教学事故中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相关人员及系、部、处室负责人,扣发责任人当月津贴100元,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教学事故,教学督导人员、现场相关人员应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报告教务处。

2.教务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发放《教学事故通知单》给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进行调查。

3. 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接到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事故通知单》,填写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并于三天内上报教务处。事故调查认定表中必须明确事故责任人,并附相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材料。

4.二、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部门、系部填写《山东医药技师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中的相关内容,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认定,经分管院领导核准后,送人事处实施。

5.一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部门、系部填写《山东医药技师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由教学督导委员会认定,经院长核准后,送人事处实施。

3.所有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均由人事处存入责任人业务档案。

4.对教学事故处理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复议,由教务处提请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教学督导委员会审查,院长办公会审定。

各系部、部门、教学督导人员和教务处要加强对教学秩序的监督和检查,无论以何种形式发现的教学事故,各系部、部门和教务处均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并处理完毕。

五、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保障人员。如出现不在本办法认定范围内的教学事故由教学督导委员会进行认定处理。学院以前制订的其它规章制度若有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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