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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点击数:3711 发布日期:2017/4/24

为加强学院印章管理,确保学院工作正常运转,有效地维护学院利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分类和管理

(一)学院印章、学院钢印、院长名章、学籍管理章由党委(院长)办公室主任和印章管理人员负责使用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学院财务处稽核岗位人员负责使用管理,各处室、单位印章由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使用管理。

(二)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坚持原则,遵守有关制度,严格履行各项手续。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搁置印章,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地点,不得损毁印章。无人值守时应将印章放入具有加锁措施的橱柜内,确保印章妥善保管。

印章管理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外出时应及时请假,并由处室、单位负责人妥善安排印章的移交,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

(三)原则上各处室、单位用章不得对外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用章的,需报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办理登记手续。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印章使用准确,避免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四)不准出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和审批

学院实行印章登记制度,申请用印者办理正常公务事项的,须逐项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特殊情况需填写《用印申请单》(见附件1),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一)凡以学院名义上报及印发的各种文件,必须履行拟文、审核、签发、编号等手续后方可用印。其中,以学院名义上报的文件及各类报表加盖学院公章的签发权限为:

由职能处室、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的文件、报表由分管领导审签、学院主要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二)凡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必须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凡合同、协议中涉及其它处室、单位的职责范围时,须征得所涉及处室、单位的同意。

(三)凡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书、奖状,由主办单位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对重要活动颁发的聘书、证书、奖状,须报请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四)凡以学院名义出具的各种证明,须职能处室、单位出具证明,经党委(院长)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用印,对于特殊情况或重要问题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五)学生用印需填写《学生证明用印审批单》(见附件2)。学生证、毕业证、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必须由招生就业办公室或学生工作部按规定列出名单,造册登记,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公章,盖章后留名册一份于党委(院长)办公室备查。

(六)用印原则上在印章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各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需携带“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印章外出用印的,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报请学院批准后,由学院印章管理部门派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印章协同办理,申请单位应派专人陪同。印章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带回党委(院长)办公室。

三、印章的销毁

遇有下列情况时,印章持有单位必须及时主动将旧印章缴回党委(院长)办公室,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使用废旧印章:

(一)机构撤销、合并;

(二)机构名称变更;

(三)相关业务取消或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该缴回印章的情况。

四、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用印申请表

         2.学生证明用印审批单






附件1:

用印申请表

处室:

用印人

处室领导

日期

事  由

办公室主任

院领导



处室:

用印人

处室领导

日期

事  由

办公室主任

院领导








附件2:

学生证明用印审批单

学生姓名

班级

班主任

开具时间

证明内容

系部负责人

学工负责人

保卫处负责人(仅限户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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