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

您现在的位置:教务处 > 科研工作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草案)
点击数:5315 发布日期:2018/10/17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高校科协)组织建设,促进高校科协发展,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高校科协是高校党委领导下的高校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高校党委和行政联系高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高校教育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高校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围绕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高校科协在高校党委领导下,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通则适用于高等学校成立的科协组织。

第二章

第六条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三、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活动;

四、表彰学校优秀科技项目和优秀科技工作者并向上一级科协推荐;

五、反映学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学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学术自律管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

七、支持学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学会组织,积极参加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活动,发挥团体优势,利用社会智力资源,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学校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高级技能人员以及参与科技活动的其他人员,承认并遵守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章程,由本人申请,经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批准,即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章程,执行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决议;

二、参加本科协组织的活动,完成本科协委托的任务;

三、参加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学会举办的活动;

四、在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本人提出申请,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批准,即可退会。

第十条 对触犯刑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章程的会员,经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实行民主办会。其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在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章程;

三、审议批准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新一届委员会和罢免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科协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科协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四、组织开展科协各项活动;

五、组织召开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科协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人选若干人,由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山东医药技师学院有关工作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科技人员数量设立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可根据学校情况向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申请解散、注销或终止。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一、正常开支从学校工会经费中列支;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章程的修改,须经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上级科协审查备案,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2日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后试行,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颁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科协委员会。

版权所有 ©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 鲁ICP备19002624号-1 鲁公网安备 37099202000155号 技术支持:滕州信息港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天路999号 电话:0538-8942576、8941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