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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公司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行为,维护学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为学院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章 管理考核组织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为主任,院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部、保卫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全面行使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工作的管理、考核。物业管理委员会下设物业综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物业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向学院提供优质服务,接受学院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各考核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管理考核职责
第五条 职责分工
1.办公楼服务考核小组:由后勤管理处总牵头,会同院长办公室负责办公楼、学院大型活动服务工作的考核。
2.后勤服务考核小组: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学院办公区域、教学、实训场所等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校园环境的卫生保洁;校园绿化管理工作的考核。
3.公寓管理服务考核小组: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全院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工作考核。
4.安全考核小组:保卫处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楼宇的消防监控、消防设施以及楼宇内保等安全工作的考核。
5.教学场所管理服务考核小组:教务处负责对多媒体教室、合堂教室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 各考核小组负责对所属物业日常各项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工作,每月五日前将上月考核成绩报学院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实施细则
第七条 考核组织:每月考核工作由管理考核组织各部门自行安排,
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依据:以《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物业邀标文件》用户需求和《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为依据,按照《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考核细则》,对各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打分。
第九条 考核原则: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条 考核程序:1.物业管理服务自查汇报(管理目标实现情况)。2.查看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各种记录等作业文件,资料档案管理。3.物业管理效果现场打分。4.民意测评。5.结果反馈。物业管理公司每月1日前向各牵头考核部门递交上月自查报告。
第十一条 考核按百分制
各考核小组考核分占总分的权重:院长办公室10%、后勤管理处40%、学生工作部25%、保卫处15%,教务处10% 。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计算:
1.月考核成绩=院长办公室考核成绩×10%+后勤管理处考核成绩×40%+学生工作部考核成绩×25%+保卫处考核成绩×15%+教务处考核成绩×10%。
2.各组年度(或学期)考核成绩=月考核成绩之和。
3.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工作总成绩=各考核组成绩之和。
第十三条 考核等次:70分(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71---84分(含84分)为基本合格;85—90分为良好;91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月考核综合平均得分为优秀,学院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年终给予表彰奖励;月考核综合平均得分为良好或达不到承诺管理目标的要求的,学院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月物业管理费,合同期满后,重新招标;月考核综合平均得分为基本合格或存在问题多并短期内得不到改善的,扣月物业管理费的6%,本年度合同期满后,合同终止,重新招标;连续两月考核综合平均得分为不合格,本学期末或年度末终止合同,全额扣除质保金,并扣罚本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的10% 。
第十五条 物业公司应对各职能部门提出的某些项目整改要求进行及时改正。对其在日常服务中未完成规定的管理目标和未达到服务标准的,由各考核小组或物业管理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自整改通知书下发起五日内完成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根据未达标程度扣减其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的5%。
第十六条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造成学院利益损失的,按照《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违反学院其它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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