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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点击数:4042 发布日期:2017/3/30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到泰安市区(泰山区、岱岳区、高新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以外地区(包括泰安各县、市)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负责人及院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院长批准,党委成员出差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泰安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等级见下表: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以下人员出差或者出差城市间距离未超过800公里的,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特殊情况确需乘坐飞机的应在公务出差审批表中列明原因。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机票需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icket.org)注册购买。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应按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厅局级住单间或标准间;厅局级(不含)以下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应按照节约支出原则同住标准间。具体标准见附表。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泰安市区无交通费,泰安各县、市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泰安市外按照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带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其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出差不得预借现金。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住宿费、机票等支出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单位后15日内,最迟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10日前持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报销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泰安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

工作人员到泰安市区以外地区授课、鉴定考核、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虚报申领差旅费的;

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地市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每天)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新泰、东平、肥城、宁阳

380

230

50

济南、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460

310

100

北京、上海、深圳、海南

500

350

100

西藏、青海

500

350

120

大连、浙江(不含宁波)、广东(不含深圳)、江苏、厦门

490

340

100

新疆

480

340

120

河南、重庆、云南、辽宁(不含大连)、福建(不含厦门)

48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广西、甘肃、宁夏

470

330

100

江西、四川、贵州

470

320

100

陕西、内蒙古

460

32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宁波、湖南

450

33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吉林、黑龙江

450

31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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