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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党委关于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细则
点击数:993 发布日期:2007/7/26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突出重点,扩大民主,严格程序,及时把体现“三个代表”要求,自觉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党的历史任务,做好学院各项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2.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标准条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入党申请人是否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在学院工作中和社会生活中做出了突出成绩,并得到广大党员、群众的公认。还要注重考察业务素质,发展那些忠诚党的事业,知识、科研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的优秀教职工,同时注意发展那些思想品质好、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青年学生加入党组织。
    3.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4.学院党组织要把吸收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按程序进行。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教育与考察
    1.年满18周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的申请入党条件者,可向所在工作或学习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双推”。申请入党的教职工由党支部组织本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推荐,学生由院团委负责组织从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团员中推荐,推荐结果和推荐表分别抄送组织人事处和有关党支部;然后再由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推荐,得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方可有效,实行差额推荐,被推荐对象得票不超过半数时,选择高票者,进行第二轮表决。表决结果要填写《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表决情况汇总表》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汇总报院党委会议审定后,抄报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备案,领取《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由党支部负责填写。
    3.党支部确定培养人。每名入党积极分子由二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党支部要及时确定培养人,支部成员和培养人要经常找被培养人谈话,进行培养教育。
    4.党支部、党小组和培养人教育、培养、考察的方法:
    (1)  经常对被培养人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
    (2) 分配给被培养人一定的工作任务;
    (3) 经常找被培养人谈心,了解其思想情况;
    (4) 让被培养人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5) 对被培养人进行政审。
    5.党支部、党小组、培养人定期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薄》。每季度由培养人填写,党小组、党支部签署意见。党支部每年做一次写实性考察鉴定。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预备党员的接收
    1.组织发展计划的制定。党支部于每年11月份向组织人事处提供下一年度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计划和党员发展计划,由组织人事处汇总,报院党委会议平衡审定后报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经市劳动局党委批准下文后,再由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将党员发展计划行文下达到党支部执行。列入党员发展计划的对象,必须是经培养考察二年(学生一年)以上,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2.党委集中培训发展对象。培训时间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入党培训教材》等。按时参加培训并测试合格的才予发展。
    3.党小组提出发展意见并向党支部推荐(形成文字材料)。
    4.党支部召开座谈会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5.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并填写《确定党员发展对象表决情况汇总表》,报组织人事处。同时,召开群众代表会推荐发展对象,推荐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组织人事处。
    6.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政审的主要内容:
    (1) 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2)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和主要社会关系(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等)。
     7.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8.党支部将党员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推荐材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培训考试材料、计划生育证明、政审材料、公示材料整理齐全后送组织人事处。
     9.组织人事处、党委书记对党员发展对象及其入党材料审查同意后,报送市局党委审查。
    10.市局党委审定党员发展对象及入党材料后,由组织人事处取回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领取《入党志愿书》,交党支部办理入党手续。
    11.党支部将《入党志愿书》交申请人、介绍人填写。党支部应向申请人解释入党志愿书的各项内容。填好后,由支部审阅。
    12.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应当场投票、计票、公布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讨论两人以上的,必须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并填写《接收预备党员表决情况汇总表》。
    13.党支部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后送组织人事处。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应注明应到、实到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人数,表决方式,同意和不同意的人数,通过决议的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加盖支部印章。
    14.院党委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中要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谈话后认真负责地填写谈话情况和谈话人的意见。
    15.院党委召开会议审批。党委会审批两人以上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委对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
    16.组织人事处填写党委审批意见,并交党委书记签名加盖党委印章。然后由组织人事处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17.党支部负责人与预备党员谈话。
    (1)向预备党员介绍支部情况,提出要求。
    (2)编入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18.党组织主持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仪式。根据学校情况,由院党委选择时机和范围进行。
    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党支部、党小组、介绍人继续对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
    2.预备党员到期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3.党小组讨论并提出可否转正的意见。
    4.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审查并提出意见,拟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告诉组织人事处。
    5.组织人事处将支委会意见和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报告院党委,由党委指派成员列席支部党员大会,实行监督。
    6.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当场投票、计票,公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并填写《表决情况汇总表》。
    7.院党委召开党委会议审批。党委应在三个月内审批。
    8.组织人事处填写审批意见,交党委书记签名加盖党委印章。由组织人事处将入党材料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9.组织人事处通知党支部,并抄报市局党委备案。
    10.党支部负责人与申请转正的党员谈话,指出优缺点,提出新的希望与要求。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五、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事项
    1.组织学生写入党申请书。新生入校两个月后,党支部通过部系、班主任,院团委通过团支部向学生宣传党的知识和学院发展学生党员的规定,号召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自愿申请加入党组织。
    2.院团委收集学生入党申请书后转交给所在的党支部,并将入党申请人造册登记,分别抄送组织人事处和党支部。
    3.党支部每年11月向组织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计划和党员发展计划时,要同时报送本支部入党申请人花名册和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
    4.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党支部、党小组、培养人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薄》,并于每年3月20日前送组织人事处进行检查。
    5.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在学生毕业前按程序发展。如果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在毕业前没有发展,其所在党支部应将学生的《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薄》、党支部对其考察证明信等材料,随其本人档案一并转入工作单位,由新单位党组织继续培养考察。
    6.学生党员毕业离校后,应尽快将党员组织关系和入党材料转到工作单位或父母所在单位,以加强对学生党员离校后的管理。
    7.学生党员毕业离校后,没有及时将党员关系转走的,所在党支部要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加强管理教育工作。
    8.没有转走党员关系的学生预备党员,由所在的党支部负责其预备期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并督促其将党员关系转到相关单位。
    9.支部党员大会凡是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均应提前两天报告院党委及组织人事处,以便党委指派专人列席支部党员大会。
    10.为了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院党委成立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小组,由院党委部分成员、组织人事处有关人员、教学业务和教学辅助党支部书记、院团委书记及学管处长组成,定期协商、协调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六、本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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